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并制定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区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九、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省厅拨给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税收部门征缴有关税费。
十、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测绘登记、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编制以及地籍测绘技术设计书的审批。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