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