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GB 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标准内容
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格式: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 dB(A) (m)
(1)、 纺织
1-1 棉纺织厂≧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2) 、机械
2-1 制订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
改装厂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
2-6 机床制造厂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2-10 锻造厂 中型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吨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05 300 不设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1 印刷厂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5、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 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