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绿色建筑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绿色建筑发展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全市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调度和督察。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严格责任落实
市政府将绿色建筑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直各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节能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绿色建筑领导机制,围绕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绿色建筑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3.细化工作措施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在规划批复、审查意见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4.落实政策扶持
有关部门在组织“鲁班奖”、“黄山杯”、“皋城杯”等优质示范工程评选(申报)及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节能示范资金补助项目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市级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予以补助。对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该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
5.强化能力建设
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绿色建筑推广适用技术研究和配套标准体系建设,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推广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管局、市统计局、市重点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