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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法规

2018/06/19180 作者:佚名
导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在申办农药登记时,必须进行药效、毒理、残留和环境影响等多项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试验,特别在毒理试验中要对所申请登记产品的急性、慢性、亚慢性以及致畸、致突变等毒理进行全面测试,经国家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允许登记。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在申办农药登记时,必须进行药效、毒理、残留和环境影响等多项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试验,特别在毒理试验中要对所申请登记产品的急性、慢性、亚慢性以及致畸、致突变等毒理进行全面测试,经国家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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