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了满足林业苗圃(下称苗圃)工程设计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设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林业固定苗圃工程设计,集体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苗圃按土地总面积划分类型如下:
一、大型苗圃:土地总面积20公顷 上。
二、中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20公顷(含20公顷)。
三、小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公顷以下(含7公顷)。
第1.0.4条 苗圃生产的苗木质量应达到国标《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育苗工艺应按照国标《育苗技术规程》的要求,苗圃工程设计应根据苗木生产的规模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
第1.0.5条 苗圃工程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第1.0.6条 苗圃工程的项目构成如下:
一、生产设施:圃地工程。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土壤改良、给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林及仓库棚窖、机具检修、化粪池、气象哨、消防、科研、温室等工程。
三、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住宅以及公共和卫生福利工程。
第1.0.7条 苗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