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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第一章

2018/06/19182 作者:佚名
导读: 第1.0.1条为了满足林业苗圃(下称苗圃)工程设计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设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林业固定苗圃工程设计,集体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苗圃按土地总面积划分类型如下:一、大型苗圃:土地总面积20公顷 上。二、中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20公顷(含20公顷)。三、小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公顷以下(含7公顷)。第1.0

第1.0.1条为了满足林业苗圃(下称苗圃)工程设计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设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林业固定苗圃工程设计,集体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苗圃按土地总面积划分类型如下:

一、大型苗圃:土地总面积20公顷 上。

二、中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20公顷(含20公顷)。

三、小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公顷以下(含7公顷)。

第1.0.4条 苗圃生产的苗木质量应达到国标《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育苗工艺应按照国标《育苗技术规程》的要求,苗圃工程设计应根据苗木生产的规模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

第1.0.5条 苗圃工程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第1.0.6条 苗圃工程的项目构成如下:

一、生产设施:圃地工程。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土壤改良、给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林及仓库棚窖、机具检修、化粪池、气象哨、消防、科研、温室等工程。

三、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住宅以及公共和卫生福利工程。

第1.0.7条 苗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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