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壤改良工程
第4.1.1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对含水量过多和土地瘠薄或连续育苗地力衰退的圃地应进行土壤改良工程。
第4.1.2条 土壤改良工程设计的内容:
一、确定土壤改良类型。
二、确定土壤改良的方式和改良的措施。
三、确定土壤改良的工艺、机械化作业比重和设备造型,计算土壤改良的工程量。
第二节 给水工程
第4.2.1条 苗圃必须设有给水系统,以保证苗木生产的灌溉和满足生活用水需要。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当地水源,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及其规模和构筑物类型。
第4.2.2条 给水工程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
第4.2.3条 当利用河川迳流自然水源,需要建筑坝(闸)引水工程时应按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4.2.4条 当利用地下水源需要开凿机井时,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供水水文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和《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规定机井井型、深度和机井密度。
为了提高灌溉水温和蓄水灌溉的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蓄水池或水塔,其类型和规模应根据贮水量确定。
第4.2.5条 当采用流灌工程(漫流灌溉)时,主渠(管)道、支渠(管)道宜为永久性结构;作业区四周为临时性灌溉渠道。各种渠道设置,应根据育苗生产的用水量、流速、地质等因素,确定渠道的宽度和深度,主、支渠道结构类型选择要本着就地取材,简单有效的原则确定,一般可采用片(卵)石铺砌。
漫流灌溉渠道的设计要求:
1、渠道设置 应根据育苗灌溉的需要进行设计,其平面走向应顺沿地势由高往低布设。
2、渠道坡降为1-4‰之间,最大不宜超过10‰。对于落差过大处,应设置跌水构筑物。
3、渠道边坡宜1:1。
第4.2.6条 喷灌工程:主要是管道式喷灌系统和机组式喷灌系统。喷灌工程设计应根据灌区地形、土壤、气候、水文与水文地质以及经济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现有水利设施、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4.2.7条 喷灌工程设计应进行灌溉技术参数论证、水源分析、管道水力计算、设备选择及其工程设计,按照国际《喷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4.2.8条 固定管道应埋入地下50cm以下,在寒冷地区应埋入冻土层以下。
第三节 排水工程
第4.3.1条 为防止苗圃外水入侵和排泄圃内积水,应根据苗圃地形、地势、暴雨迳流和地质条件设计排水工程。排水工程包括:为了防止外水入侵而设置的截水沟和圃内排水沟网组成的排水系统。
第4.3.2条 排水工程设计要求:
一、大排水沟 为排水沟网的出口段并直接通入河、湖或公共排水系统或低洼安全地带。大排水沟的截面根据排水量决定,但其底宽及深度不宜小于0.5m。
二、中排水光宜顺支道路边设置,底宽0.3-0.5m,深0.3-0.6m。
三、小排水沟宜设在岔道路旁,宽度与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大、中排水沟宜采用片(卵)石铺砌的永久性结构,其边坡可采用1:1。
五、排水沟网与灌溉渠道网宜各居道路一侧,形成沟、渠、道路并列设置。
六、圃外截水沟的截面应根据排水量决定,但其底宽与深度不宜小于0.5m。
第四节 道路工程
第4.4.1条 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干道、支道和岔道三种。
一、干道:由行政管理区至圃外公路之间的联接道路。大型苗圃可按林区公路二级标准;中、小型苗圃可按林区公路三级标准进行设计。
二、支道:由干道联接至各作业区的道路。路基宽度按3.5m,其它技术指标按林区公路四级标准进行设计。环圃道按支道标准设计。
三、岔道:作业区内的机耕道路和人行道路,路基宽度宜按2m进行设计。
第五节 供电通讯工程
第4.5.1条 苗圃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充分利用地方电源,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在没有电源的地方,可设小型发电机组供电。
第4.5.2条 苗圃用电负荷较小,当变压器容量在180千伏安以下,而且环境特征允许时,可架设杆上变压器台;用电负荷较大的苗圃可采用独立变电所。变电所或变压器台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4.5.3条 苗圃通讯一般采用架空明线的有线通讯,在条件具备时可采用无线通讯。
第六节 防护林工程
第4.6.1条 风沙危害地的苗圃应设置防护林带工程。
第4.6.2条 防护林带设置原则:
一、防护林带应根据苗圃风沙危害程度进行设计。一般规定为:小型苗圃与主风方向相垂直设置一条林带;中型苗圃四周应设置林带;大型苗圃除周围设置环圃林带外,圃内应根据树种防护性能结合道路、渠道设置若干辅助林带。
二、林带宽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结构和防护树种的防护性能决定,一般规定为主林带宽度8-10m,辅助林带2-4m。
三、林带宜选择生长迅速:防护性能好的树种,其结构以乔木、灌木混交的半透风式为宜,要避免选用病虫害严重的和苗木病虫害中间寄生的树种。为了保护圃地避免兽、禽危害,林带下层可设计种植带刺且萌芽力强的小灌木和绿篱。
四、林带设计应以防护效益好,坚持合理利用土地,本着因害设防,美化圃容,改良生态环境,结合考虑经济效益。
第七节 生产设施配套工程
第4.7.1条 苗圃应根据育苗任务、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需要,本着"有利生产、经济、有效"的原则,配备生产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手工操作工器具等设备。
一、生产机械设备:包括轮式、履式拖拉机及其配套的各式犁、铧犁、各式耙、镇压机、旋耕机、作垄机、播种机、喷洒机、推土机、切根机、起苗机和容器装播机等。
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手扶拖拉机、胶轮车、粪车、板车等交通运输车辆设备。
三、工器具设备:包括梨、耙、锄等工器具。
第4.7.2条 苗圃应根据设施装备,设计配套工程建设。配套工程包括物资、农药、肥料、种子、粮食、车库、油库、工具床等各类仓库和棚窖、化粪池、晒场、围墙、牧畜廊舍、机具修理间、消防站等。
第4.7.3条 各类仓库除特定要求应为独立建筑外,应综合设置,以免分散和多占土地。各类型苗圃仓库总建筑面积一般规定为:
一、大型苗圃:250-300平方米。
二、中型苗圃:200-250平方米。
三、小型苗圃:200平方米以下。
第4.7.4条 工作棚、工具棚、窖(种子窖、苗木窖)、化粪池等,应根据生产规模、当地具体条件、生产要求、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第4.7.5条 苗圃晒场建筑面积一般规定为:
一、大型苗圃:100-200平方米。
二、中型苗圃:80-100平方米。
三、小型苗圃:60-80平方米。
第4.7.6条 为防止人为和牧畜、兽禽等入侵危害,苗圃宜设置围墙,围墙建筑应根据当地条件,一般采用土、石、砖围墙或金属类栅栏;对远距居民点,危害程度小的苗圃,可不设置固定围墙,宜采用种植带刺灌木或绿篱护圃。
第4.7.7条 机具修理间、牧畜廊舍建筑应根据苗圃设备规模、种类、数量和要求,因地制宜地配置保养装备,设置机具修理间和牧畜廊舍。苗圃地处火险等级四级以上地区,宜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建筑面积一般为20-24平方米。
第4.7.8条 优质种植材料开发,引种与新品种试验和育苗新技术研究,是苗圃经营和科研的重要工作,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科研工程设计。
第4.7.9条 苗圃科研设备:包括种子检验设备、土壤性能测定设备、苗木生态因子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的电器具与玻璃器皿等。
第4.7.10条 苗圃试验室(包括化验室)、资料室(包括档案室)、标本室(包括制作、陈列室)、气象哨、温室等工程建筑面积一般规定:
一、试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综合建筑30-50平方米。
二、气象哨野外栅栏建筑面积。
1、大型苗圃25m×25m。
2、中、小型苗圃20m×16m。
三、苗圃温室、塑料大棚应根据生产任务和科研项目安排的需要,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进行选型和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