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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迅速组织开展2015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5/04/231581 作者:佚名
导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2015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5〕6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201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暨上半年防范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至6月底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推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力打击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全省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中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乡镇、城乡结合部、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城市的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管线敷设安装等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自查和对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合同约定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盲目要求赶工的现象。

3.新开工、复工或在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4.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自查和对施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非法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行为;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2.检查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有没有组织开展过季度安全检查,企业有没有开展春节后复工的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检查。

3.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项目管理班子,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履职到位。

4.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状况:是否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消防安全状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在危险部位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洞口、临边等部位的安全防护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地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板房是否使用防火板材等。

6.检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检查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严重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企业是否组织检查组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是否通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来解决。

(三)监理单位自查和对监理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机构的设置和监理规划及实施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照工程规模、施工特点设置项目监理班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到位,且在岗履职状况良好;是否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含有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且执行到位;

2.检查相关方案的审批执行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3.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本单位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是否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检查严重情况的报告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较为严重的,是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自查督查安排

(一)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自查自纠。5月20日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查。6月上旬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督查;6月中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各地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上半年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扎实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工作的开展,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了解有关工作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开展上半年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有效推进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要深入查清原因,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放过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对一些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甚至在大检查期间发生施工伤亡事故的,应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做好上半年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报送工作。一是认真总结并报送大检查开展情况。各地要在6月15日前将地区开展上半年大检查的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aqglc@126.com)。二是建立各地区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各地要建立本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开展上半年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开展、对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和查处、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督办以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等的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纳入省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工作的督查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0日

(联系人:赵航,联系电话:020-83133589,传真:020-83133587)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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