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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保证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地进入本市从事与消防设施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设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