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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火灾预防

2018/06/19144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装修材料。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装修材料。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施救进入的窗口;三层以上楼层可以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用火;

(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安置灭火设备,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三个月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二十七条

在高层建筑内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拉电线;不得增加超过额定负荷功率的用电设备。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不得在高层建筑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九条

对高层建筑的外墙进行保温、装饰、装修以及广告牌设置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业主、使用人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固定隔离桩、划定停车泊位等,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禁烟、禁火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消防车通道、取水口,消防救援场地、施救窗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高层建筑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标识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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