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2018/06/19192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未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未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的;(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组织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未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未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的;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组织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的;

(四)未组织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厨房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排油烟管道未按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