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务工人员,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又迫切要求找到适当工作,“包工头”用工模式便应运而生了。因此,我国建筑行业一度大量出现“包工头”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可以说,“包工头”用工模式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包工头”作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一方面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渠道,另一方面也往往扮演了损害农民工利益的重要角色,在建设领域和劳动领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包工头”原有的身份就是农民工。他们凭借灵活的头脑和较广的人脉关系而慢慢演变成“包工头”。其所辖的“务工人员”也逐步由最初的亲戚朋友变成了老乡乃至于老乡的老乡。这种社会关系最初受亲戚朋友、乡里乡亲的约束还显得比较和谐,但用工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后,这个没有任何契约凭据而组成的“组织”很多会因为唯利是图而失去道德底线。“包工头”非法人的用工模式,容易导致大量农民工未经安全和职业技能培训就进入建筑工地,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杈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违法合同无效的规定,极易造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债务链的法律关系“断层”,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