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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则

2018/06/19111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幕墙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有关的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的管理。第四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幕墙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有关的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综合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建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各类建筑幕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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