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因此国家对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而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因此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设计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得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实施监理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