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
(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
(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
(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