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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2015/04/282700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一)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3)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4)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5)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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