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依照2008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988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