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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

2015/04/291833 作者:佚名
导读: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髙级人民法院和最髙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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