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屜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