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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2015/05/052160 作者:佚名
导读: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阅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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