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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015/05/051323 作者:佚名
导读:(一)监督管理部门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3.其它专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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