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