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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5/05/052541 作者:佚名
导读:(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1.内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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