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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压力释放层适用条件

2018/06/1984 作者:佚名
导读: 初步确认结构物特性是否适用「静水压力释放技术」,可采下列方式进行评估: 使用时机 (1)结构物全面存在水浮力过大,可能造成基础底板破坏之情况。(2)结构物存在高低层楼区配重不同,低层区浮力过大,可能造成高低层区接口基础底板破坏之情况(3)全偿式基础坐落于低透水地层,结构物构筑过程无法有效降水,当上部结构尚未构筑完成(上部重量不足),可能遭逢长期降雨导致地下水浮力陡增,可能造成

初步确认结构物特性是否适用「静水压力释放技术」,可采下列方式进行评估:

使用时机

(1)结构物全面存在水浮力过大,可能造成基础底板破坏之情况。

(2)结构物存在高低层楼区配重不同,低层区浮力过大,可能造成高低层区接口基础底板破坏之情况

(3)全偿式基础坐落于低透水地层,结构物构筑过程无法有效降水,当上部结构尚未构筑完成(上部重量不足),可能遭逢长期降雨导致地下水浮力陡增,可能造成基础底板或地下室楼板破坏之情况。

适用条件

(1) 采用水密性挡土设施(如:连续墙、挡土排桩+止水灌浆)设计时:基础下方到挡土设施底端,必须有厚度大于2.0m且渗透系数k小于等于0.0001cm/s的土层或岩层。

(2) 采用非水密性挡土设施(挡土排桩)设计时:基础面上、下方2m必须全部为渗透系数k小于等于0.00001cm/s的土层或岩层。

(3) 采用放坡开挖(明开挖)时:基础面上、下方2m必须全部为渗透系数k小于等于0.00001cm/s的土层或岩层,并须评估地层水平渗透系数(kh)及垂直渗透系数(kv)之影响。地下室完成开挖面回填时,最下方须配合回填至少2m渗透系数k小于等于0.00001cm/s的低透水性土壤。

(4) 经评估基底土层每平方米每天的出水量Q≤0.03立方米的建(构)筑物。(《静水压力释放层工法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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