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般应与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必要时也可按委托的进度要求进行。
3.0.2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应以电力工业规划、电网规划设计、电源基地输电规划和审定的电力系统设计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设计规程和规定。
3.0.3跨区、跨省送电的大型水、火电项目,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kW及以上或近区火电电源比较集中的新建火电项目的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应在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完成后,以评审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成果为基础,研究该电厂接入系统的具体方案。
3.0.4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是在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的条件下更深入地研究该电厂与电力系统的关系,论证电厂送电方向、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提出系统对电气主接线及有关电气设备参数的要求,以满足该电厂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对系统部分的需要,并为编写该电厂送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系统二次部分的接入系统设计宜在系统一次部分接入系统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开展,按照经审查确定的一次接入系统方案提出相关的系统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调度自动化、电能量计量、发电厂报价系统、调度数据网接入及安全防护、系统通信的接入系统方案,必要时进行电厂内:DMIS及综合数据网的接入方案设计。
3.0.5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应注意远近结合、由近及远地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其推荐方案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稳定、系统接线清晰、近远期适应性强、运行灵活,对电力系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
3.0.6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应满足最大范围内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满足电力市场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