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和取样
(1)编号
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论,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2)取样
每一个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必要时,买方可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2 出厂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下表全部技术要求。
表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技术要求
项 目 | 技术要求 |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2.0 | 25.0 | 45.0 | |
C类粉煤灰 | |||||
需水量比,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95 | 105 | 115 | |
C类粉煤灰 | |||||
烧失量,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5.0 | 8.0 | 15.0 | |
C类粉煤灰 | |||||
含水量,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0 | |||
C类粉煤灰 | |||||
三氧化硫,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3.0 | |||
C类粉煤灰 | |||||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0 | |||
C类粉煤灰 | 4.0 | ||||
安定性 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不大于/mm | C类粉煤灰 | 5.0 |
(2) 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国标中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安定性。
表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技术要求
项 目 | 技术要求 |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2.0 | 25.0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需水量比,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95 | 105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烧失量,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5.0 | 8.0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含水量,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0 |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三氧化硫,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3.0 |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 F类粉煤灰 | 1.0 | |
C类粉煤灰 | C类粉煤灰 | ||
安定性 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不大于/mm | C类粉煤灰 | 5.0 |
3 型式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沙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国标全部技术要求。
(2) 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国标全部技术要求。
(3)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放射性除外);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4 判定规则
(1)拌制混凝土和沙浆或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国标全部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凡低于本国家标准最低级别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1 标志
袋装粉煤灰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F类粉煤灰或C类粉煤灰)、等级、分选或磨细、净含量、批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和地址、包装日期。
2 包装
粉煤灰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含量为25kg或40kg,每袋净含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其他包装规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粉煤灰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将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明确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黏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支持;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