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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丁二烯分级标准

2018/06/1963 作者:佚名
导读: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中度或重度脱发;b.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1.5cm,伴有触痛并有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锁骨中线肋缘下1.5cm以上,而无肝功能异常;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学指标:HBsAg为(-),HBeAg为(-)、抗HBc-IgM(-),以便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 慢性重度中毒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脱发;

b.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1.5cm,伴有触痛并有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锁骨中线肋缘下1.5cm以上,而无肝功能异常;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学指标:HBsAg为(-),HBeAg为(-)、抗HBc-IgM(-),以便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

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变者。

急性轻度中毒

具有下述临床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的意识障碍、恶心、呕吐;

b.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

c.眼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干、湿啰音;

d.X射线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

急性重度中毒

上述临床表现加重,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昏迷;

b.癫痫样抽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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