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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环境保护

2018/06/19231 作者:佚名
导读:(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

(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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