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1、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实施行政监察;
2、监督、检察干部职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行局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受理对干部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调查、处理干部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和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监察条例和党与政府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
6、配合纪委,制定局里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具体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管理股1、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2、制订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作,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4、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5、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7、承担规划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辐射危废管理股
1、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负责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4、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
6、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池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7、指导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政策;
8、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1、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
2、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县内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
3、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县内国家、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
4、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5、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6、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7、监督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县建设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制宣传股职责
1、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2、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4、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指导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协调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
8、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和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计划与科技股
1、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2、承担全县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能力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3、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
4、拟订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全县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警工作;
5、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6、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项目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审查、申报和督促检查工作;
7、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制订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承担全县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
9、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环境监测站
1、负责制订全县各种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计划并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报告监测数据,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2、负责对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建立污染源档案,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监测数据;
3、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监察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3、承担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承担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核定工作,并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污水、废气、危险废物、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5、负责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7、承担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或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