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的评定。
2、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3、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时,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