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解答】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3、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a)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即判断最先造成拖期发生的责任方。“初始延误”者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b)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c)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则在承包人造成的延误期内,既得不到工期延长,也得不到经济补偿。
d)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