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
1.0.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可以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1.0.6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0.7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0.8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1.0.9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