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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纠正措施应符合的规定

2015/05/20767 作者:佚名
导读:(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

(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方案及措施。

(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井记录;对严格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

(6)工程施工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总结。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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