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阶段(中间)验收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述资料。
3.1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2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
3.3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3.4已完、未完的工程量清单。
3.5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处理及处理后检查记录。
3.6建筑物应用及度汛方案。
3.7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截流前验收
4.1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4.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4.3验收工作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蓄引水验收
5.1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引水安全鉴定。
5.2验收具备的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5.3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6、机组启动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包括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和泵站水泵机组。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单独验收,也可以多台同时验收。
6.2验收具备的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6.3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6.4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
6.5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6.6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7、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工作主要包括:
7.1听取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汇报。
7.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7.3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7.4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7.5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7.6对验收遗留问题及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并责成承包人限期进行处理。
7.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8、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