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灰稳定土基层
(一)材料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粉质黏土、黏土,塑性指数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2.宜用1~3级的新石灰,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lOmm。
3.宜使用饮用水或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为6~8),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二)拌合运输
1.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准确。通过配合比确定石灰最佳含量和石灰土的最佳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的要求。
2.应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并根据原材料的含水量变化及时调整拌合用水量。
3.宜采用集中拌合,拌合应均匀,石灰土应过筛。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三)施工
1.控制虚铺厚度,确保基层厚度和高程,其路拱横坡应与面层要求一致。
2.碾压时压实厚度与碾压机具相适应,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士2个百分点范围内,以满足压实度的要求。
3.严禁用薄层贴补的办法找平。
4.石灰土应湿养,养生期不宜少于7d。养生期应封闭交通。
二、水泥稳定土基层
(一)材料
1.应采用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3.粒料可选用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用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 5mm;用作底基层粒料最大粒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 5mm;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规范要求。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 ,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底基层不得大于35%。
4.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 25%。
5.水的要求同石灰稳定土基层。
(二)拌合运输
1.水泥稳定土的配合比要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
2.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且拌合均匀。
3.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措施防止水分损失和遗撒。
(三)施工
1.宜采用摊铺机械摊铺,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2.自拌台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3。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5。摊铺、碾压要求与石灰稳定土相同。
三、石灰工业废渣(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也可称二灰混合料)
(一)材料
1.石灰要求同石灰稳定土。
2.粉煤灰中Sioz、Alz Oa和Fez OZ总量宣大于70%;在温度为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细度应满足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或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 075mm筛孔。
3.砂砾应经破碎、筛丹,级配符合规范要求,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 omm。
4.水的要求同石灰稳定土基层。
(二)拌合运输
1.宜采用强制式拌合机拌制,配合比设计应遵守设计与规范要求。
2.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混合料在贮存场(仓)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
3。应采用集中拌制,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措施防止水分损失和遗撇。
(三)施工
1.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士2%。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
2.摊铺、碾压要求同石灰稳定土。
3.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棍合科湿润。
4.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对在乳被面撒嵌丁料。
S.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
四、质量检验
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等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质量检验项目主要有:集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含水量、拌合均匀性,基层压实度、7d.无侧限抗压强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