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锅炉烘炉期间要注意观察炉墙、烘炉情况,火焰烘炉时间,温度及效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时做好温度记录,并画出实际温升曲线图。
(2)锅炉煮炉用的药量及成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煮炉工序应按规范要求进行。
(3)设备试运转记录:主要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浓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其中水泵试运转情况应记录。
(4)锅炉的烘炉、煮炉以及设备试运转等试(检)验工作应有专业部门出具证书及有关试(检)验资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火焰烘炉记录是否符合升、降温要求,烘烤时间和效果是否正确。
(2)核查煮炉的药量及成份,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煮完后有否冲洗除垢,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锅炉烘炉记录、煮炉记录或设备试运转记录。
(2)锅炉火焰烘炉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3)煮炉的药量不足,成份不纯。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煮炉完毕没有进行冲洗和清除沉积物。
(5)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