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6次,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
(3)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N~H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结论分析。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