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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试记录

2015/05/212328 作者:佚名
导读: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电器等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电器等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等。

(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以下简称GB50150〕的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

(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4)发电机交接试验包括静态试验和运转试验,其试验部位、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5)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6)高低压变配电装置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应在试运行前有关的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项目完成,并出具合格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编制出书面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试运行程序后,方可进行;

2)二次回路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电源和操作电源,模拟试验二次回路的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动作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灵敏可靠、正确无误。若有不正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3)试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试运行方案中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操作,做好各项调试,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

4)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7)发电机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空载试运行应在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检查合格后进行;

2)负荷试运行应在调试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试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试运行方案中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操作,做好各项调试,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

4)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预定负荷试验,机组连续运行12h,无机械、电气等故障和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试运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5)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6)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停车,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填写试运行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8)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前,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2)电气设备的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合格,盘车和手动操作,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协调一致;

3)试运行时,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4)交流电动机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动机试运行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进行;

b.试运行前,应通过试通电检查电动机的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现象;

c.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连续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h,其空载电流、电压、机身与轴承的温升和温度等应符合要求;

d.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后进行;

5)做好试运行过程的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的测量及运行情况记录,填写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9)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表格的内容、表式应符合规范和设备(系统)的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试验调整项目、内容、试验标准及填写试验数据和结论等的要求。

(10)高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的电气调试、交接试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并出具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电气调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11)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以及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并签证确认。

(12)电气调试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3)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调试的有关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经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整理、核实、签章后归档,与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在一起,以保证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各项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核查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电气动力设备等试运行记录是否完整,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各项运行数据、文字记载和试运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在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及试运行过程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要求进行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和试运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未进行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

(3)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不齐全。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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