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下爆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二、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申报,并按时发布水下爆破施工通告。
三、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特殊信号(灯号)。
四、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五、进行水下爆破作业前,除按GB6722中的施工准备要求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准备救生设备;
2.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3.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4.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5.水域危险边界上警示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6.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体带电情况。
六、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无关人员不准登上爆破作业船。
七、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八、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用于流速较大区的起爆器材还应有足够的抗拉性能,或采用有效的抗拉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起爆器材还应进行抗拉试验。
九、水下爆破器材加工和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2.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3.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时,应采取严格的防电、防振、防火、防水、隔潮及隔热等措施。
十、水下爆破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水下爆破严禁采用火花起爆;
2.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爆破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3.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4.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在水流较大、较深的爆破区放电炮连线时,应要将连线接头架离水面,以免漏电造成电流不足而导致瞎炮;
6.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
7.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8.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9.起爆前,应将爆破施工船舶撤离至安全地点;
10.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警戒;
11.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以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直至完毕。
十一、水下钻孔爆破时,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和石蜡封口。
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络,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十二、水下裸露药包爆破,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得过夜存放。
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得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缆绳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严禁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