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绩效评定
1.1局、子分公司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评价、三标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方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控措施等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并分析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承诺的贯彻落实情况。
1.2由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安质部牵头,工程、机备、物资及其相关部门参加,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自我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评价应在省(或直辖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之前和(或)省(或直辖市)安监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评级之前完成,并编写自我评价报告,做出评价结论,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自我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由局安质部根据本手册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省(或直辖市)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安监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办法牵头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完善。
1.3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成立的内审组负责实施,贯标主管部门负责内部审核的日常管理。有关内部审核的策划、实施、不符合整改与跟踪验证、内审报告编写与发放等按《内部审核程序》(QB/ZTPJ:CX22-2012-F[0])执行。
1.4局、子分公司的管理评审分别由局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主持或授权有关领导主持,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组织评审:
a)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b)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c)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d)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等。
有关管理评审的策划、组织、输入与输出要求、改进决定的实施等按《管理评审程序》(QB/ZTPJ:CX9-2012-F[0])的规定执行。
1.5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结合季度或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对安全绩效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参照1.1条款的规定执行。
2.考核和奖惩
2.1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绩效评定结果,定期实施安全考核,考核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
b)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c)安全行为;
d)安全绩效等。
2.2对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架子队主要领导的考核,通过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的方法实施。
2.3对各级职责部门及其岗位的考核结合月或季度工作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2.4对作业班组和(或)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以月安全生产考核的方式进行。
2.5对分包方的安全考核,通过在分包合同和(或)安全生产协议规定具体的考核方法予以实施。
2.6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2011]5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持续改进
3.1各单位、各相关部门应通过以下活动和途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及其有关过程,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a)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及其变化趋势的预测结果和安全绩效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进行修订完善;
b)针对问题或隐患、事件事故的根本原因采取系统性的纠正措施;
c)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改进小组活动(如安全生产方面的QC小组活动);
d)开发或引进并推广应用更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
e)改善或强化相关资源配置等。
3.2对于有关持续改进活动的安排,应纳入年度或半年、季度、月工作计划,并配备必需的资源,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3.3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改进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在改进活动实施完成后,对其有效性和效果进行验证评价,并寻求新一轮的改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