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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实务文摘

2018/06/19111 作者:佚名
导读: 4.1 知识要点及难点解析 4.1.1 基本概念 1.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着火后,防止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3.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4.1.2 知识要点 (1)城市总体布局防火的一般要求。 (2)防火间距的

4.1 知识要点及难点解析

4.1.1 基本概念

1.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着火后,防止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3.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4.1.2 知识要点

(1)城市总体布局防火的一般要求。

(2)防火间距的作用和设置要求。

(3)消防车道的作用和设置要求。

(4)建筑平面布局中应注意的消防问题。

(5)各种管沟铺设、管线敷设中的消防要求。

4.1.3 难点解析

1.防火间距设置中常见的问题

防火间距是指相邻建筑间设置的,用以阻止火势在建筑间蔓延的距离,这个间距也为灭火战斗和人员物资的转移疏散提供了场地。防火间距的设置应根据火灾发生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但一般不考虑飞火的影响。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极限、层数、生产和储存的危险性等级等条件,根据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来确定。防火间距设置中各类建筑要求各异,数据繁多。在具体执行规范要求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一些常见问题:

(1)防火间距的测量确定,是按照相邻两座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体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甲类仓库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建规》的规定执行,且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从明火地点的明火口开始,如测量一座甲类库房与燃煤锅炉房的间距,应从锅炉房的明火口或锅炉房烟囱算起。

(2)当建筑物按规范要求,符合成组布置的条件时,组问建筑应按规范规定的该类建筑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组内建筑间距则应考虑消防车顺利通行的具体需要来确定。

2.消防车道设置中常见的问题

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灾时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火场,及时扑灭火灾。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要,并保持通畅。

消防车道有尽头式车道和环形车道两种。尽头式车道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考虑到建筑火灾中可能使用的大型消防车辆的回转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相连,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到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现代建筑的平面布置_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规范规定,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低多层建筑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且无法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储量较大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还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高规》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规范作了放宽。

3.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中应注意的“消防作业面”的问题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实施营救,需要一个作业面,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不超过5m、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因此有此登高面范围内的尺度要求。另外,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问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故此在该范围内应设置出口。

4.消防控制室设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_,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建规》和《高规》均对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有的建筑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除了与建筑布置布局密切相关的上述要求之外,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在火灾中正常工作,规范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要求。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控制室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且其照度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的具体要求

由于各类建筑之间、建筑与特殊场所(地点)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较为繁多,在学习本章节的时候,一定要详细阅读了解相关规范内容,以便熟练掌握,灵活应用。

工业厂房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规》3.4的具体要求。

仓库与其他建筑问的防火间距,详见《建规》3.5的具体要求。

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场所的防火间距,详见《建规》第4章。

低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详见《建规》5.2的具体要求。

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高规》4.2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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