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索赔要求,宣称在一些xx工程建设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的物理情况。
(一)索赔背景
在对升降机站“A”的挖掘湿地坑的过程中,承包商遇到粗砂层中出现的地下水,因而必须安装和开动抽水系统。
在升降机站“B”的施工中,一个在图上未标明的车间距离地坑太近,以致必须采用钢板临时支撑代替计划中的斜面挖掘。
在升降机站“C”的施工中,大约有80m3的岩石,因为当局禁止用爆破法,必须用机械去破碎。
(二)承包商要求索赔的理由
1.升降机站"A”的钻孔剖面图上表明,有一层从细到粗的砂层,在挖掘平面以下20m处有一地下水层。因此他不能预见到会有任何严重渗水的问题。当挖掘深7.5m的坑时,出现了严重渗水。他不得不安装抽水机系统并开动了达2月之久。承包商对这个不可预见的额外成本要求索赔。
2.挖掘升降机站“B”的湿水坑是假设用1:2的斜面进行操作,这是因为在标书草图上表明了有足够的活动空间来进行这样的操作,但当挖掘工程开始时,发现在邻接升降机站处有一车间,这样就没有空间可作斜面,因此不得不采用垂直式的钢板墙支撑。
3.对于升降机站“C”合同文件上写的需要在挖掘湿水坑底部时挖走100m3的岩石。当提出他的单价时,承包商是想用爆破法爆破石头。这是在任何地方在类似条件下都采用的方法。但当局禁止采用爆破法。因而承包商被迫采用更为昂贵的气压工具。
根据第12条款“对不可预见的条件”引起的额外成本,可要求补偿而提出索赔要求。
(三)要求索赔的数量
承包商提出其要求索赔的数量如下:
1.对升降机站A施工中的抽水索赔(步骤一)
2.升降机站“B”的钢板桩支撑(步骤二)
3.升降机站“C”的岩石挖掘费(步骤三)
(四)工程师的答复
1.升降机站A的抽水(步骤一)
钻孔剖面图标明地下水位是低于挖掘面的,那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说明了这是在1986年5月15日测量的,这意味着是在旱季的季尾。
承包商的挖掘工程在雨季中期进行。因此,承包商应该预先考虑到会有较高的地下水位,特别是当对施工工地进行了特定的调查后,(条款11条)——承包商没有那样做——就可知道工地的地形表明了在雨季是易于出现高地下水位的。
这种高地下水位不是不可预见的。
2.钢板支撑(步骤二)
承包商声称,车间在图上未标明,因此这是不可预见的,故只好采用钢板打桩,因而要求索赔。
车间是在测量了工地绘图后再建的,然而该工程却建在投标之前。
实地的调查可以指出这个车间的存在,因此钢板支撑的必要性是可以预见的。
3.用气压工具碎石(步骤三)
承包商应该知道利用爆破法是需要由当局授权后才能进行的。不能由于各地都可这样做而就假设一定能得到“授权”。咨询一下就可知道当局禁止爆破法操作。这自然就不是不可预见的了。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被工程师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