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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开盘鉴定

2015/05/221776 作者:佚名
导读: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3)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

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

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

3)特种或特殊要求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4)大体积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2)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现场浇筑点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在施工现场进行外,其它鉴定内容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6)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9)各种计量仪器应定期检验,保持准确。

(10)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进行,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参加人员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

(11)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3d复试报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开盘鉴定的范围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核查开盘鉴定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基本要求。

(2)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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