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守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内的建筑业企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一般不低于五年。”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的,应当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市场名称经核准后,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删去第十二条。
4.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登记或开业前依法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删去第四十条(一)项。
6.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三款(一)项、(二)项中的“和地区”。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文化活动经营者,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
3.删去第十七条。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