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枣阳市供水总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会议通过了《供水总公司关于工作日禁止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强调,公司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含派遣工、返聘工)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除上述规定外,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管理所、通达公司等单位夜班值守人员晚间亦不准饮酒。
2015年以来,工作日饮酒的现象在该公司一些部门内有所抬头。少数人酒后上岗,导致工作延误,个别人甚至酒后闹事,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为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企业形象,供水总公司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规定》。
据悉,供水总公司将组织专班,集中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工作日午间、晚间饮酒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服从《规定》违规饮酒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100元;累计两次违规的,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是班长以上干部的实行诫勉谈话;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待岗一个月,同时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