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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暂行规定

2015/05/29969 作者:佚名
导读: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5月29日消息,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二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暂行规定,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二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三是加强业务合作。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双方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在境内。同时,要求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此外,基于现有合作框架和实际情况,暂行规定对港澳台事务所作出了特殊安排。

四是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开展业务合作或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公告等措施。二是内地事务所应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报告业务执行情况。未按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地企业应提示受托境外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开展合作。四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文章来源:证劵时报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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