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有关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厦建筑〔2018〕62号
为规范我市工程担保市场行为,提高专业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我局积极探索建立工程担保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了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以及三方监管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担保行业风险。但近年来,已有多家专业担保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保证金受到影响。为引导工程担保各方主体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做好防控,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担保属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市场行为,专业担保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提取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确保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
二、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时,可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双方商誉等相关情况,共同协商,自行决定工程担保保证金的收缴比例。
前款所称工程担保保证金,是指专业担保公司为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证人提供工程担保时,要求被保证人交存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款项。
三、自发文之日起,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再实行三方监管制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再与专业担保公司、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四、原已签订的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自发文之日起终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发文之日前已进入专用账户的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按照原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对发文之日后进入专用账户的工程担保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保证金不再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担保公司、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发文之日后签署原监管协议的终止协议书。
五、专业担保公司可以设立新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七、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局郑重提示:各业主、施工等单位可自主选择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缴交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在选择工程担保形式和保证人时,应当审慎考量保证人的信用状况、保后服务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并自行承担担保业务有关风险。
八、为进一步提升对施工企业等市场相关主体的服务,配合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保函电子化服务。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站等单位予以支持。
九、市建设局将根据我市工程担保市场实际情况,修订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4〕37号)中条款与本文不一致的,均按本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