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新泰富公司)申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栲胶厂(以下简称宜州栲胶厂)职工邓家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集结。
原宜州栲胶厂因经营不善,于2007年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及原宜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制出让。2008年6月24日,广西新泰富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得原宜州栲胶厂全部国有产权,并取得原宜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广西新泰富公司根据原宜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栲胶厂以兼并方式进行企业改制的批复》、《企业改制兼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栲胶厂全额集资建房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及原宜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规划许可,并在征得原宜州栲胶厂大部分参与集资建房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宜州栲胶厂生产区先后建好98套职工集资房,现已有91户集资建房户迁入居住。
现场警戒。
邓家乾是原宜州栲胶厂改制时的在职职工,居住在原宜州栲胶厂生活区的砖瓦结构宿舍,但却以已建好的职工集资房规划地段不合理,要求在他们现居住地重新建职工集资房为由,拒绝迁入经过规划许可并已建好的职工集资房,邓家乾现居住的宿舍为原宜州栲胶厂所建,为临时住房,无房屋所有权证。邓家乾拒绝搬离现居住宿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西新泰富公司对该宗国有土地及土地上附作物享有的相关权益,广西新泰富公司为此诉至原宜州市人民法院,原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桂128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 判令邓家乾搬离原宜州栲胶厂生活区,并将宿舍腾空退还给广西新泰富公司。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邓家乾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搬离现居住宿舍,广西新泰富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原宜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6月23日向邓家乾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天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邓家乾拒绝签收,至今也未履行搬离现居住宿舍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将邓家乾留存于原宜州栲胶厂生活区宿舍内的物品清点登记后搬运至临时安置房,将该宿舍腾空退还给广西新泰富公司,并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邓家乾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庆远镇人民政府干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对执行全程进行了见证、监督。
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将邓家乾留存于原宜州栲胶厂生活区宿舍内的物品清点登记后搬运至临时安置房。
内容来源:宜州区人民法院 宜州区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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