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邓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棚户区
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邓州市统筹发展实验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实施对加新型城镇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改善人居,生态,人文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统筹发展实验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G207,南至湍河,西至S248,北至环城北路,涉及张楼乡大丁村、东丁村、张坡村、小丁村、大庄村、茶庵村、龚家村等7个行政村部分区域;具体房屋征收界限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
张楼乡作为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期限
本项目征收搬迁期限为365天,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按《邓州市湍北新区新型社区项目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五、拆除方式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完毕后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统一进行拆除,严禁私自拆除。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
被征收人若对《邓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决定》(邓政(2017)5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