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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

2018/09/06130 作者:佚名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最初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1988年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最初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1988年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环境保护、降低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目标。这一概念明确了产品被消费后,在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环节中的责任主体。

1991年

德国率先在《包装物法令》中引入EPR概念,确立了包装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随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纷纷引入EPR概念,设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8年

我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生产者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足迹负责的原则,但并未提出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章。

2009年

中国推出具有操作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中包括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目录制度、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等一系列沿用至今的制度。

2011年

颁布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建立了以基金制为核心的生产中责任延伸制度体系。

2015年

工信部启动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

2016年

工信部出台了配套《中国制造2025》的《绿色制造工厂实施指南(2016-202年)》。

2017年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发改委在1月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将生态设计和再生原材料使用纳入延伸范围,以市场化方式推行。同时提出,到2025年,中国将基本完善重点品种的EPR制度,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至少一半的废弃产品得到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

我国新的EPR制度定义了四项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分别是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首批推行EPR的重点产品为电子产品、汽车、铅酸蓄电池和饮料包装。其核心在于,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许可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据报道,拿到环保部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仅有109家。然而,大部分电子垃圾(超过80%)绕过了正规渠道,流入无资质的回收商和处理商。非正式的回收和处理,导致低价值的零部件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加重环境负担。因此,EPR制度的建立为了在操作层面上,从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环境足迹的控制纳入实际操作中,同时也希望可以促进电子垃圾的正规回收。

实际制造业中,凯特彼勒公司就是一个可持续发展,制造商对产品责任负责的例子。其拥有有完善的再制造产品开发、制造、供应链管理体系,即将到使用寿命的产品为原材料再制造,赋予旧件新的生命周期,并且可以弥补由于停产二被迫更换型号、旧件报废产生的材料浪费,减少客户成本。

编辑:符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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