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黄某(另案处理)携带假车牌和作案工具行驶至“都南高速”府城镇往武鸣区方向的武鸣服务区时,发现了被害人项某停放在服务区内的大货车,便通过随车搭载的抽油泵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得手后,黄某驾车在伊岭服务区停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黄某所驾小车的车尾箱内查获了318.682升0号柴油。经计算,被盗柴油的价格约为人民币207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近日,武鸣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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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转载自“武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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